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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活動專員@qd 于 2011-9-5 16:29 編輯
關于婚前財產公證—修改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19條規(guī)定: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、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?;榍柏敭a約定協(xié)議公證有兩種形式,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(xié)議。辦理公證;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達成協(xié)議,辦理公證。
中國人的觀念一直認為愛情與婚姻就應該是執(zhí)子之手,與子偕老的,在很多人的腦海中,主要是覺得雙方彼此相愛,就該是無私的、不分你我的,如果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上去進行婚前財產公證,其結果只能會引起相互之間的猜忌、相互之間的提防,最后導致感情的破裂、婚姻的終結。
兩個人經過相識、相戀、相知、然后手挽手一起步入圣潔的婚姻殿堂!固然是一件值得可喜和慶賀的事情,但也不可否認萬一婚姻發(fā)生意外,如果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制約下,等于給雙方都增加了一把維護個人權益的“保護傘”??!
隨著社會發(fā)展,人們在慢慢對其了解的過程中,也在不斷的向自己發(fā)出提問:到底自己需要不需要去做婚前財產公證?如果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,這樣萬一傷害了彼此的感情怎么辦?婚前財產公證難道就是大家所認為的,意味著為了以后婚后離婚作準備嗎?婚前財產公證你會接受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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